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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万元遗产 兄妹对簿公堂

日期:2019-11-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争夺万元遗产 兄妹对簿公堂 >

母亲10年前去世,留下两间小屋。去年,两间小屋因拆迁得到一笔补偿款。为这笔区区万元的补偿款,大哥和二姐将两个弟弟告上了法庭。

【案件梗概】 母亲去世 留下两房

老人陈洁生前一直居住在吕四港镇某村,膝下三子二女。从去年开始,为了要回母亲的遗产, 老大孙康与二姐孙美多次来到患有精神病的弟弟孙健家中,要求孙健归还属于他们的那部分遗产。此事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事情应该从1993年说起。当年春天,住在老人陈洁宅东的村民黄平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想在自己的原宅基地上建楼房。建房报告得到批准后,为了方便建房,黄平找到了陈洁,商量调换两家的宅基地。老人陈洁原先有两间住房,自从丈夫死后,这两间房屋一直空着,年久失修不能住人,老人平时就轮流住在3个儿子家中,于是陈洁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双方约定在经济上互不补偿,以后有什么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

宅基地调换后,黄平将房屋建在了陈洁名下的宅基地上。陈洁的房屋拆除我的癫痫为什么老是有小发作3个多月后,老人其中的两个儿子孙健和孙强就商量着想为母亲重新搭建两间新屋,好让老人有间自己的房子。于是,两人共同出资,在黄平名下的宅基地上为母亲建造了两间新房。房屋建好了,老人就搬过去独自居住。2001年,陈洁病故后,房屋就一直由两兄弟孙健和孙强使用。

两间小屋值不了多少钱,农村里谁家没有房子。但到了2009年4月16日,事情发生了变化。老人陈洁名下面积为31.588平方米的两间房屋被拆迁,因孙健精神上有残疾,孙健的妻子以孙健的名义,与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13145元。得知母亲遗留下来的房屋还有补偿款,儿子孙康、女儿孙美纷纷要求分割补偿款,但是孙健、孙强认为,这房子是他们弟兄俩人为尽孝道,出资建造供母亲居住的,不属于陈洁遗产,拒绝归还。孙康、孙美遂将孙健、孙强告上法庭。

【双方争辩】 遗产认定 各执一词

◎原告孙康与孙美诉称:

母亲的遗产我们也应有份

2001年,母亲去世时遗留下来两间房屋,当时被孙健和孙强使用,堆放他们两家的东西。我们也没有去争那房子。现在母亲的房屋被拆迁了,得到补偿款13145元,那是属于母亲的遗产,我们都是母亲的子女,我俩都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是,现在补偿款由弟弟孙健和孙强“霸占”着,就是不肯分给我们。这是没有道理的,按照《继承法》,他们应该返还我俩应继承的那部分。  

◎被告孙健和孙强辩称:

房屋由我们出资建造,不属遗产

如果是母亲原先居住的老房子,大哥和二姐提出要分割,我癫痫病治疗有偏方吗们没有意见。但现在被拆迁的房屋,是我们兄弟两人出资给母亲建造居住的。当时在建房的时候,他们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现在看到母亲房屋被拆迁,得到了一笔补偿款,就争着要。房屋是我们出钱建造的,这不属于母亲的遗产,对于大哥等要求归还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我们坚决不同意。

【法官析案】 权利均等 子女有份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洁与丈夫孙成(已亡故)生育三儿二女。儿子分别是孙康、孙强、孙健,女儿分别是孙美、孙珍(已亡故)。庭审中,孙珍的婚生子方海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本院已准许。到庭的当事人在建房出资和继承份额上各执一词,致调解未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孙健的监护人代为签订并领取了被继承人陈洁所得拆迁补偿款13145元,是被继承人陈洁的遗产,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三儿二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洁的女儿孙珍已亡故,代为继承人方海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陈洁名下的房屋于1993年被拆后,被告孙健和孙强出资为母亲重新建造了两间小屋,该屋归属于陈洁,属于陈洁的遗产。两被告孙健和孙强承担了大部分的建房义务并承担了大部分赡养义务,且被告孙健系精神残疾人,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可适当照顾多分得遗产,故本院酌定按原告孙康、孙美各得20%、10%,被告孙强、孙健分别得30%、40%的比例分割。因该遗产现由被告孙健实际占有,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孙健归还其应得遗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陈洁的遗产13145元,由原告孙康得2629元,原告孙美得1314.5元,其余由两被告孙强和孙健所得。两原告应得款项限被告孙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小儿癫痫病是怎么回事呢>【律师观点】 遗产分割 依法酌情

遗嘱或遗产,不免会给人一种沉重的感觉,但是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身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面临着继承遗产或分配遗产的问题,也就是说,遗产继承和遗嘱是每个人都会遇到伊春癫痫病小发作治疗的问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本案中,老人陈洁居住的房屋在老人名下,就属于老人的遗产,虽然老人死前未进行分配,但根据法定继承的方式,老人的子女都属于第一继承人,应该享受到老人的遗产。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同时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外,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继承权。            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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