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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马天宇】

日期:2016-1-1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日前,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据悉,郭某与刘某系工友。2014年12月份,郭某发现工棚内少了一只矿泉水桶,怀疑是刘某所拿,于是他找到刘某佳木斯治疗儿童癫痫病医院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持钢管砸郭某的工棚,郭某阻拦无效后拿起桌子上的菜刀向刘某头部砍了两刀。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郭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由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刘某全部损失1.5万元,获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故海口最好癫痫病医院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郭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刘某对矛盾的激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郭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鲍华 曹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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